建信财险个人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附加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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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个人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附加恶性肿瘤

—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252202206190061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是建信财险个人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

“主险”)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约定为准;本附

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约定一致。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

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重度,且因该疾病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

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导致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内实际发生的,并由个人

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恶性肿

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并由个人

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

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

偿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

其中,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每天床位费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单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30天,累计给付天

数不超过120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本附加险合

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责任,当累计向被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数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指如下医疗费用:床位费、膳食

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质子重离子治疗费、药

品费、手术费、当地救护车使用费,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

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费用。

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则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含

30日),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费

用,保险人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

保险人本次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和等待期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本附加险合

同时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本

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等待期为30天。连续重新投保本

附加险合同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一个或多个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对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已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

费,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经

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接

受医学检查或治疗,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险合同

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并经保险人同意,

交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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