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VIP

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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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黄钢、解学军等两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129邮政编码:102200。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测试、生产、销售;计算机技术服务、培训、转让;承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远程电子教育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网络与通讯产品的开发、设计、销售及技术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938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黄钢

4000

2017年6月29日

货币

解学军

5385

2010年4月3日

知识产权

合计

9385

其中货币出资4000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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