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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法律费用补偿保险(2024版)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191202406210105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第三者首次发生纠纷,保险单载明的等

待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基于保险单载明的承保案由首次对前述纠纷

进行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立案的,对应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参加前述案件

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法律费用包括下列费用,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具体以

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律师代理费;

(二)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司法鉴定费;

(四)执行费。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

(二)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已与其他诉讼或仲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

同一事件又另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三)被保险人就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或纠纷参加或准备

参加诉讼或仲裁;

(四)就同一事件,被保险人撤诉后又起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后又申请仲

裁;

(五)被保险人主张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但法院判决、调解,或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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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和解,或者仲裁裁决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付法律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

活动;

(三)自然灾害;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间接损失;

(三)除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约定的情形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

后继续参加或新参加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法律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法律费用;

(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保险或保障获得赔偿的法律费用;

(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免被保险人的诉讼

费用的可减免部分,及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予

收取的部分;

(七)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对应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各项费

用的分项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

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等待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自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连续计算

的一段时间,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等待期

内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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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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