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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精品】(3篇)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二章管理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政策、规范和标准;建立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公布限制类技术目录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为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和非限制类技术。禁止类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或存在重大伦理问题,或已经被临床淘汰,或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不得在医疗机构应用。

限制类技术是指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才能安全有效开展的医疗技术。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

非限制类技术是指除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以外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开展非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自我管理。

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技术能力、人员资质、设备设施、质量控制等方面。

申请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开展相关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于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具备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的资质。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核通过的范围内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并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技术应用情况。

第五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全过程质量控制。对限制类技术,应当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指标和监测方案。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开展相应医疗技术的专业能力。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经过相关技术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档案,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病例进行跟踪随访和质量评估。发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章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技术目录管理情况、人员资质情况等。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现场检查、病例抽查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未经审核擅自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等。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开展技术临床应用的;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等。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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