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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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场、宾馆、酒店等。

第三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依规,严格质量标准;

(三)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四)强化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保障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报告和处理,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第三章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监理、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未履行质量责任的,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废止,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美观;

(二)全过程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责任,明确分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负责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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