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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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绿化工程质量,提高绿化工程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绿化工程,是指在城市、乡村、风景名胜区、公园、庭院等区域内进行的植物种植、景观设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等工程。

第三条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规范;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要求

第七条环境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景观效果、使用功能、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八条环境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二)施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三)施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施工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五)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第九条环境绿化工程的监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二)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四)监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条环境绿化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二)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

(三)质量验收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环境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施工材料;

(三)监督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

(四)对环境绿化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环境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二)确保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环境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二)选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

(三)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

(四)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监理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对环境绿化工程的质量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绿化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绿化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履行质量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质量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质量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注】本《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示例性文本,实际条例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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