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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练习题及答案
练习题一
2018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套价值500万元的生产设备,乙公司应于2018年6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甲公司在收到设备后30天内支付货款。同时,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8年5月20日,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但甲公司在收到设备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在约定的30天内支付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2019年2月1日,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
问题:
1.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30天内支付货款,乙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交付设备,那么甲公司付款的最后期限为2018年6月19日。所以,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
2.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是2019年2月1日,已超过了上述确定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丙公司有权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练习题二
2019年10月1日,张三将自己的一辆轿车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先支付30%的价款,即6万元,车辆交付给李四使用,剩余70%的价款在2020年1月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6万元,张三也将车辆交付给了李四。
2019年11月1日,张三因急需资金,又将该轿车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与王五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王五要求李四返还车辆。
问题:
1.李四是否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为什么?
2.王五是否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为什么?
3.李四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
1.李四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题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虽然车辆已交付给李四,但李四尚未付清全部价款,所以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张三,李四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2.王五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王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22万元)受让该车辆,并且与张三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王五构成善意取得,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3.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车辆又卖给王五,导致无法向李四履行转移车辆所有权的义务,构成违约。李四可以要求张三返还已支付的6万元价款,并赔偿因张三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支出等。
练习题三
甲、乙、丙三人是好友,2020年5月1日,三人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经营。甲以货币10万元出资,乙以其名下的一处门面房作价2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2020年8月1日,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丁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2021年3月1日,甲因个人原因决定退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甲从合伙企业取回了8万元。
2021年8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合伙企业无力偿还丁的借款。
问题:
1.丙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甲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丁可以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丙以劳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丙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甲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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