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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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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

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

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

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人身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人身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

其他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

受益权,没有其他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

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本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

子女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限定的限额,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

更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人身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人身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110/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包含以下四项保险责任,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

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人身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向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依本合同给付过人身意外伤残保险金,则

在给付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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