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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E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

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

同上批注。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本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

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限

额,意外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意外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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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

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

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依本合同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保险人

根据本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

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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