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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保管合同
一、仓库保管合同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仓库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核心在于通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仓储物的占有、管理与交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此类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属于诺成合同,不以仓储物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相较于一般保管合同,仓库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主体专业性:保管人通常为具有仓储经营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专业管理人员及安全存储条件;
标的特定性:仓储物需为动产,不动产及权利凭证一般不适用;
双务有偿性: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并收取费用,存货人支付报酬以获取存储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呈对应关系;
格式条款普遍性:实践中多采用标准化合同文本,条款需符合公平原则,避免免除保管人主要责任或加重存货人义务的无效约定。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人的核心义务
仓储物验收义务
保管人需在收到仓储物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包括数量清点、包装状况检查及质量抽样检测等。若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应立即通知存货人并拒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仓储物状态,后续发生数量短少或损坏时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物流公司在接收电子设备时未检查包装破损情况,入库后发现设备受潮损坏,法院判决其因验收不当承担全额赔偿。
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需根据仓储物特性提供适宜存储环境,如易燃易爆品需单独存放于防爆仓库,食品需控制温湿度并定期通风。同时,应建立仓储物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登记、定期巡查、安全防护等,防止因管理疏漏导致仓储物毁损。此外,非经存货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仓储物,即使为避免损失而合理利用(如鲜活货物紧急处理),也需及时通知存货人并保留相关证据。
危险通知与处置义务
当仓储物出现变质、损坏风险或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对于危急情况(如火灾、水灾),在无法及时联系存货人的情形下,可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如转移仓储物至安全区域,但需以减少损失为限,避免扩大处置范围。例如,某仓库在暴雨来临前发现存货人的纸张包装破损,为防止受潮,将货物转移至高架货架并垫付包装加固费用,该行为视为合理履行紧急处置义务,相关费用应由存货人承担。
仓储物返还义务
存货人提取仓储物时,保管人需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存储状态的货物,并提供仓单等提取凭证。若存货人逾期未提取,保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领取,逾期仍未领取的,有权提存仓储物,但需提前通知存货人提存地点及费用承担方式。提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存货人承担,提存费用亦由其支付。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告知与说明义务
存货人需如实说明仓储物的性质、数量、状态及特殊存储要求,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提前声明并提供安全存储资料,否则保管人有权拒收或采取特殊存储措施,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存货人承担。若因隐瞒仓储物危险性导致保管人损失(如仓库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存货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支付仓储费义务
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仓储费,逾期支付的需承担逾期利息(通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长期存储的仓储物,部分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费用,若某期费用逾期超过30日,保管人可留置与欠费金额相当的仓储物,直至存货人清偿债务。
及时提取仓储物义务
存货人需在存储期限届满时提取仓储物,如需延期应提前与保管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未约定存储期限的,可随时提取,但需给予保管人必要准备时间(一般为3-7日)。因存货人延迟提取导致仓储物超期存储的,需支付额外仓储费,若长期占用仓库影响保管人正常经营,保管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仓储物的风险承担与责任划分
(一)风险转移规则
仓储物的风险自保管人验收合格并签发仓单时转移给保管人,存储期间因保管人过错导致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或仓储物自身性质(如自然损耗、老化)造成的损失,风险由存货人承担。例如,某仓库存储的棉花因梅雨季节自然受潮霉变,若保管人已履行通风防潮义务,则无需赔偿;若因未开启除湿设备导致霉变,则需承担责任。
(二)责任限制与免责情形
保管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限额,如“每公斤货物最高赔偿不超过XX元”,但该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若仓储物价值显著高于约定限额,存货人可通过声明价值并支付额外保费的方式,要求保管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此外,以下情形下保管人可免责:
存货人未如实告知仓储物特殊性质或存储要求;
仓储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
因存货人指示错误导致仓储物损坏;
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如盗窃、破坏),但保管人需证明已履行安全防范义务。
四、仓单的法律属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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