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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民法案例分析(25分)

2023年5月,甲公司(科技公司)与乙数据服务公司签订《数据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某行业用户行为数据(包含用户设备ID、浏览记录、消费偏好),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服务费。协议第3条约定:“乙公司保证数据来源合法,若因数据侵权导致甲公司损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24年3月,丙科技公司(用户设备ID所有权人)起诉甲公司,主张甲公司使用的用户设备ID数据侵犯其数据权益,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12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提供的数据中,用户设备ID未经用户单独同意,仅在用户注册时通过格式条款概括授权“同意平台收集并共享必要数据”;丙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合法持有该批设备ID的唯一识别权。甲公司抗辩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知数据来源非法。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数据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5分)

2.丙公司主张甲公司侵犯其数据权益是否成立?若成立,甲公司可通过何种途径向乙公司追偿?(10分)

3.若乙公司已破产,甲公司能否以“数据来源合法性保证”条款向乙公司原股东主张赔偿?(10分)

答案:

1.协议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本案中,甲乙均为适格商事主体,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数据来源可能涉及侵权,但协议本身未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数据安全法》第32条仅规定数据处理者的义务,非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因此,协议有效。

2.丙公司主张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27条及《数据安全法》第3条,法律对数据权益予以保护。用户设备ID作为具有唯一识别性的数据,丙公司通过合法技术手段持有,其数据权益应受保护。乙公司未经用户单独同意(仅概括授权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明确、具体”同意要求)收集并共享设备ID,构成对丙公司数据权益的侵害。甲公司虽主张尽合理审查义务,但根据《数据合作协议》第3条,其可基于合同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赔偿(《民法典》第577条),同时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甲公司被追偿,甲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向乙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二者竞合时可择一主张。

3.不能直接向乙公司原股东主张。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乙公司破产后,若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情形),甲公司仅能就破产财产受偿。若原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甲公司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未提及股东存在上述过错,故甲公司无权直接向原股东主张。

二、刑法案例分析(25分)

2023年1月,某医药公司(上市公司)为使其研发的“降血脂新药”通过国家药监局审批,法定代表人张某指示财务总监李某向药监局审评中心主任王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万元。王某收受后,违规加快审批流程,该药于2023年6月获得批准。2024年3月,医药公司因财务问题被证监会调查,行贿行为暴露。经查,医药公司2023年12月已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反商业贿赂制度》,设立合规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员工开展合规培训,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退缴违法所得1000万元。

问题:

1.医药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请说明理由。(5分)

2.张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若二人在调查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10分)

3.医药公司的合规体系及配合调查行为对刑事责任有何影响?(10分)

答案:

1.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本案中,医药公司为使新药违规通过审批(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法定代表人张某决策并指示财务总监李某实施行贿(单位意志体现),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李某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系决策主体;李某作为具体实施者,均属于《刑法》第393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二人在调查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若该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还存在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及《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第2条,可认定为自首;若属同种罪行,则认定为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

3.医药公司的合规体系及配合调查行为可能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第4条(2023年12月生效),对于单位行贿罪,若单位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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