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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情摘要】
某年X月,个体工商户张三与A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贸易公司购买某型号螺纹钢若干吨,总价款XX万元;贸易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货物运至张三指定的B市某工地;张三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定金XX万元,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总价款的XX%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向贸易公司支付了定金。贸易公司随后与C市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其将该批螺纹钢从贸易公司位于C市的仓库运往张三指定的B市工地,并约定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运输公司承担。
在运输途中,运输公司的货车行至某山区路段时,突遇暴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导致货车侧翻,部分螺纹钢坠入山谷受损,部分螺纹钢因挤压变形。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立即向贸易公司通报了情况。贸易公司得知后,随即通知张三,告知其货物受损情况,无法按期足额交付,并建议解除合同,退还已收定金。张三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贸易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补足货物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1.继续履行合同,在指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螺纹钢;2.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贸易公司则辩称,货物毁损系不可抗力所致,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解除。
【争议焦点】
1.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贸易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4.若贸易公司构成违约,张三能否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
【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贸易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应将货物运至张三指定的B市某工地,即采用送货上门的交付方式。在货物未实际运抵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之前,风险并未转移给买受人张三。贸易公司虽然与运输公司约定运输途中风险由运输公司承担,但该约定属于贸易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张三。因此,在货物运输途中因山体滑坡导致毁损,此时货物尚未交付给张三,风险仍由出卖人贸易公司承担。
二、贸易公司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
贸易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山体滑坡本身确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然而,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需满足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一条件。本案中,部分螺纹钢受损,但并非全部灭失。贸易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货物的义务。在部分货物受损的情况下,贸易公司应首先考虑能否采取补救措施,如另行组织货源、补足货物等,以实现合同目的,而非直接主张解除合同。仅以部分货物因不可抗力受损为由,主张全部合同义务均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依据不足。除非贸易公司能够证明剩余未受损货物及市场上无法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否则不能单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三、张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可支持性
张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得到支持,但需视贸易公司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能力。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本案中,张三与贸易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贸易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张三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除非贸易公司能够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例如,该型号螺纹钢在市场上已无法获得(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补足货物的成本远高于合同约定价格(履行费用过高)等。若贸易公司无法证明,则其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合理期限内补足符合合同约定的螺纹钢。
四、继续履行与违约金的并用问题
若贸易公司构成违约且能够继续履行,张三可以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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