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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1
第二部分前言1
第三部分释义4
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9
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11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托管38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39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41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49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0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56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61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3
第二十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70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72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
第二十三部分合同的效力73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74
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74
1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部分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本集合计划由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
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05年3月8日起开始募集
并于2005年4月26日结束募集,于2005年4月28日成立。中国证监会对本集
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光大阳光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5】24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管理人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本集
合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由原“光大阳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
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1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文件或表述,如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冲突,均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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