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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团费”旅游的法律解析与避坑指南
摘要
“零团费”“低价团”是旅游市场常见的营销噱头,却往往暗藏“强制购物”“隐性消费”等陷阱,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本文结合“导游威胁游客购物案”“孙先生零团费被迫消费案”,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系统解析“零团费”的盈利模式与陷阱类型,明确强制购物的法律定性,提供从“证据固定”到“多途径维权”的实操步骤,同时给出“选择合规旅行社”“签订规范合同”等避坑建议,为游客规避旅游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指引。
一、核心认知:“零团费”不是优惠,是陷阱的开端
(一)“零团费”的本质:羊毛出在“购物”上
“零团费”并非旅行社“让利”,而是通过“低价吸引游客-强制购物赚回扣-压榨游客消费”的模式盈利,其核心盈利点包括:
购物点返佣:旅行社与珠宝店、特产店、玉器店等合作,游客购物后,商家按销售额的30%-70%向旅行社和导游返还佣金;
自费项目分成:行程中强制添加高价自费项目(如“海上摩托艇”“夜间表演”),旅行社与项目方分成;
隐性消费:以“必交小费”“景点门票自理”“车辆使用费”等名义,在行程中额外收费,弥补“零团费”成本。
数据参考:据文化和旅游部统计,2024年全国旅游投诉中,“零团费/低价团强制购物”占比达38%,是旅游纠纷的首要类型。
(二)“零团费”的4类典型陷阱
游客参加“零团费”团后,常遭遇以下陷阱,导致“低价报名,高价消费”:
陷阱类型
具体表现
典型案例
1.强制购物
导游以“不购物不让上车”“不达标不准离店”“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游客购买高价商品(如玉器、保健品)
案例37:导游要求游客“买够1万元玉器,否则不让上车”,对不购物游客进行威胁
2.隐性消费叠加
行程中临时加收“导游服务费”“车辆清洁费”“景点保险费”等,不付费则被“甩团”
某游客参加“99元云南5日游”,行程中被加收“必交小费300元”“氧气瓶费200元”,实际花费超2000元
3.行程缩水与虚假宣传
宣传时承诺“10个景点全含”,实际只去3个免费景点,其余景点以“维修”“限流”为由取消,时间全用于购物
孙先生参加“新马泰零团费团”,宣传的“新加坡滨海湾花园”未前往,全程被带往4家珠宝店购物
4.商品质量低劣
强制购买的商品多为“三无产品”或“高价低质品”(如标价5000元的“玉镯”实际价值不足500元),退货困难
某游客被强制购买“2万元保健品”,回家后发现无生产日期,联系旅行社退货被拒
二、典型案例:“零团费”纠纷的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
(一)案例一:导游威胁购物,旅行社与导游双重担责
1.案情全景
旅游合同:游客通过某旅行社报名“599元桂林4日游”(宣传为“半自助购物团”,未明确购物金额要求);
侵权行为:导游在行程中多次威胁游客“购物不够1万元不准离开”,拍摄视频威胁“不购物就曝光个人信息”,强制游客前往3家玉器店消费;
处理结果:游客投诉后,当地文旅局查明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团”“导游强制购物”,对旅行社罚款5万元,吊销导游证;游客通过诉讼追回全部购物款(共8.6万元),并获得3倍赔偿(25.8万元)。
2.裁判核心逻辑
旅行社违法性: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本案中“599元桂林4日游”明显低于成本(交通+住宿+门票成本超1500元),属于“不合理低价”;
导游侵权责任:导游“威胁购物”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6条(不得胁迫旅游者消费),需承担返还购物款的责任;
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半自助团”却强制购物),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零团费”被迫购物,游客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1.案情全景
旅游合同:孙先生等10人报名“新马泰零团费7日游”,合同仅约定“包含3个购物点,自愿消费”;
侵权行为:在新加坡某珠宝店,导游以“不购物就取消后续行程”为由,逼迫每人至少购买1件珠宝(单价2000-5000元),孙先生被迫购买3000元项链;
处理结果:回国后,孙先生向文旅局投诉,文旅局责令旅行社为全体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旅行社因“不合理低价组团”被罚款3万元。
2.裁判核心逻辑
“自愿消费”的法律边界:合同约定“自愿购物”,导游却以“取消行程”胁迫消费,属于“变相强制购物”,违反《旅游法》第35条“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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