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物著作权主体资格论证——基于《民法典》第123条“投资激励理论”.docx

AI生成物著作权主体资格论证——基于《民法典》第123条“投资激励理论”.docx

  1. 1、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2. 2、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3. 3、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AI生成物著作权主体资格论证——基于《民法典》第123条“投资激励理论”

摘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社会化应用的深度普及,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的法律定性,特别是其著作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乃至整个法律体系面临的重大挑战。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以“人”的独创性智力活动为绝对中心,在面对由算法模型自主生成的、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清晰界定人类创造性贡献的作品时,显得捉襟见肘,引发了理论上的巨大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本研究旨在跳出当前学界主要围绕“独创性”要素进行的形式主义辨析,转而回归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源性目标,即通过赋予排他性权利以激励对智力成果的投资。本研究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53560014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010104234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