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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消防车辆的管理,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灭火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森林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森林消防队伍使用的各类消防车辆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森林消防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严格制度,规范操作;
(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森林消防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车辆性能、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车辆购置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选,选择性能优良、可靠性高、维护保养方便的消防车辆。
第六条车辆购置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车辆外观、尺寸、颜色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车辆装备、性能、参数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车辆手续是否齐全;
(四)车辆附件、备品是否完备。
第七条验收合格后,车辆应及时登记入册,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森林消防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况良好,不得超速、超载、酒后驾驶;
(四)车辆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定期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清洁、润滑、紧固;
(二)定期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定期检查车辆油液、轮胎、蓄电池等部件,及时更换磨损或损坏的部件;
(四)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确保车辆性能。
第十条车辆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保养时间、项目、部位、材料、费用等。
第四章车辆检查与保养
第十一条森林消防车辆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外观检查,包括车身、门窗、灯具、轮胎等;
(二)车辆性能检查,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
(三)车辆装备检查,包括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
(四)车辆手续检查,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
第十二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五章车辆报废与更新
第十三条森林消防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因事故、故障等原因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前,应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报废依据。
第十五条车辆报废后,应及时清理车辆,妥善处理报废车辆,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六条车辆更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森林消防工作需要,选择性能优良、适应性强的新车辆;
(二)更新车辆应优先考虑国产车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更新车辆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选,确保车辆质量。
第六章车辆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森林消防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驾驶员、维护保养人员等应明确职责,确保车辆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维护保养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应加强对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森林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森林消防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消防车辆的管理,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灭火效率和应急能力,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森林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车辆管理,包括消防车、指挥车、巡逻车、救护车、运输车等。
第三条森林消防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规范使用,确保安全;
(三)科学调配,高效运行;
(四)节约能源,降低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应设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森林消防车辆管理制度;
(二)审核车辆购置、报废、维修等事项;
(三)监督车辆使用和维护保养;
(四)组织车辆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五)处理车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车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车辆购置、报废、维修等手续的办理;
(二)负责车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三)负责车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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