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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加工行业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促进木材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木材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木材加工税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纳税人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三)服务便民原则: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信息化管理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
第二章纳税义务及申报
第四条木材加工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编制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纳税申报内容。
(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对申报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税收优惠及减免
第八条国家对木材加工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
(三)对从事木材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依法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在享受优惠期间,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章税收征管及稽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木材加工行业进行税收征管,包括:
(一)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
(二)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三)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税收秩序。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木材加工行业的税收稽查,重点稽查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缴纳情况。
(三)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第五章税收争议及救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在处理税收争议过程中,应当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加工行业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促进木材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木材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木材加工税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纳税人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三)服务便民原则: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信息化管理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
第二章纳税义务及申报
第四条木材加工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消费税: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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