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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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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监控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股指期货市场参与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汇编及有关业务规则,诚信自律,公平交易。

二、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或者具有期货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业务规模等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四)具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业人员资质。

第五条股指期货市场参与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二)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三)不得从事非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影响市场秩序。

第六条股指期货市场参与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退出市场:

(一)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

(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退出的情形。

三、交易规则

第七条股指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竞价、双边报价、撮合成交、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八条股指期货交易品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等由交易所规定。

第九条股指期货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第十条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一条股指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应当在当日结算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股指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三条股指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四、结算与交割

第十四条股指期货结算机构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五条股指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确保结算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股指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应当在当日结算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股指期货交割实行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股指期货实物交割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标准仓单的投资者;

(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条件;

(三)按照规定办理交割手续。

第十九条股指期货现金交割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标准仓单的投资者;

(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条件;

(三)按照规定办理交割手续。

五、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股指期货市场参与各方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市场稳定。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体系,对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应当对投资者保证金进行动态监控,确保保证金充足。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交易进行统计分析,为市场调控提供依据。

六、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股指期货市场参与各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数据、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市场风险警示信息。

七、监管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股指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股指期货市场参与各方违反本制度汇编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汇编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汇编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汇编的修改、废止,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以上为股指期货管理制度汇编,旨在规范股指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希望各市场参与方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活动的所有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股指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规则

第五条股指期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成交方式。

第六条股指期货合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约名称;

(二)合约标的;

(三)合约月份;

(四)交易时间;

(五)交易单位;

(六)报价单位;

(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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