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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景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绿化景观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化景观工程。
第三条绿化景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
(四)坚持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景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
第五条绿化景观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绿化景观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设计。
第七条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二)绿化景观工程平面图;
(三)绿化景观工程立面图;
(四)绿化景观工程剖面图;
(五)绿化景观工程效果图;
(六)绿化景观工程种植设计图;
(七)绿化景观工程配套设施设计图;
(八)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图;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绿化景观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绿化景观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工艺、材料要求、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九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六条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绿化景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绿化景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绿化景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绿化景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绿化景观工程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绿化景观工程验收分为以下阶段:
(一)基础工程验收;
(二)主体工程验收;
(三)配套设施验收;
(四)绿化景观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绿化景观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
第二十四条绿化景观工程验收应当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绿化景观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绿化景观工程设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绿化景观工程施工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的。
第二十七条因绿化景观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景观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绿化景观工程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绿化景观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绿化景观工程的施工、监理、验收和养护等环节。
第三条绿化景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质量监督,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景观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绿化景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章工程设计
第五条绿化景观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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