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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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原因自由行为这一理论在刑法理论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目的是解决基于意思决定自由而导致自身陷入非完全责任能力状态,而后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的行为人的刑事归责问题。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研究成果,在德、日刑法理论中比较突出,对处罚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也较为突出;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尚且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只是被我国部分学者认为体现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理念。袁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中的几个问题[J],江苏警官学院报,2018(1):71原因自由行为人是可以归罪处罚的主张当前已经受到各国学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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