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失联-小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起诉解散公司?.docxVIP

大股东失联-小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起诉解散公司?.docx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大股东失联,小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基本事实

某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李某,其中李某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梁某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实缴出资额均为0,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66年11月15日。李某为公司监事,梁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梁某主张某甲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广州市花都区某出具的《清税证明》,证明内容为某甲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日期为2023年6月6日。2.某甲公司2022年1月25日股东会议,载明出席股东为梁某,公司2021年受疫情影响,提起召开股东会,商讨未来发展方向。但未能联系上股东李某,表决时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所决议事项并未获得通过。3.某甲公司2022年12月20日股东会议,载明出席股东为梁某,某甲公司2022年1月至今业务收入为0元,全年亏损254459.21元,提请召开股东会,对公司进行清算。但未能联系上股东李某,表决时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所决议事项并未获得通过。4.某甲公司2023年2月20日临时股东会议召集通知,载明梁某作为持公司股权数40%的股东,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为同意公司解散,并同意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会议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会议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5.某甲公司2023年3月22日股东会议决议,载明会议于2023年3月22日在广州市花都区号召开,该次决议表决时未达到公司章程比例,事项未能通过。经核对原件,一审法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庭审中,梁某确认其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甲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均由梁某保管,某甲公司对外并无债权债务,公司现在已停止经营。二审法院未检索到某甲公司存在其他关联案件,亦未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某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据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在某甲公司处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为0。

一审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本案中,梁某以“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主张解散公司,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梁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占某甲公司注册资本40%,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梁某主张其持有40%股东表决权,有权提起本案公司解散之诉,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关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因此,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判决解散公司。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公司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否无法正常运行,是否对公司事项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是否处于瘫痪状态等。本案中,梁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某甲公司近两年仍可以召开股东会,但因李某缺席,导致股东会表决时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所决议事项并未获得通过。因某甲公司、李某对此均无出庭答辩,且无提交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梁某关于股东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主张予以采纳。但梁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有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证件材料,其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梁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某甲公司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梁某主张解散某甲公司,证据不足,某乙公司法定解散条件,不应予以解散。

二审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某甲公司是否应予解散。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梁某持有某甲公司40%股权,李某持有60%股权。梁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因公司大股东李某失联,某甲公司无法做出符合章程约定比例的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已持续多年。其次,本院在诉讼过程根据梁某提供的联系方式等,亦无法联系上李某。由于李某失联,上述公司管理困局难以通过转让股权等其他途径解决。再次,本院未查询到该公司存在其他诉讼

文档评论(0)

建筑工程师持证人

专注工程方案及法律服务的工作,具有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多个专业,目前受聘于多加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参与多起复杂案件的裁决。

领域认证 该用户于2025年08月06日上传了建筑工程师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