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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法人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等。
第三条公司坚持股东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股东大会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5.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2.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监事会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的纠正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法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十七条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3.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4.公司债券的发行;
5.公司分配股利或者不分配股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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