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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码头集中居住区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码头集中居住区内的所有居民和住户。
第三条码头集中居住区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四)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码头集中居住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公安派出所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
(二)制定码头集中居住区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六)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工作。
第三章居民自治
第七条码头集中居住区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
第八条居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居民参与码头集中居住区的管理和决策;
(二)开展居民自治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三)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由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定期召开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居民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障
第十条码头集中居住区居民享有以下权益:
(一)依法享有居住、出行、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
(二)依法享有参加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码头集中居住区管理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权利;
(四)依法享有对码头集中居住区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权;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一条居民在行使权益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码头集中居住区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码头集中居住区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居民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配合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码头集中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居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居住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居民有义务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共同维护码头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码头集中居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一条居民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地方堆放杂物。
第二十二条居民应当定期检查自家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码头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居民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码头集中居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码头集中居住区的管理,保障居住区安全、有序、和谐,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集中居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码头集中居住区的所有居民、物业管理人员、租赁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三条码头集中居住区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科学规划,持续改进。
第二章居住区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码头集中居住区的规划与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公共设施;
(三)注重环境保护,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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