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水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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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补水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作的规划、设计、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生态补水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补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态补水管理体系,保障生态补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生态补水规划应当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生态补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补水目标;

(二)生态补水区域;

(三)生态补水水源;

(四)生态补水工程布局;

(五)生态补水工程规模;

(六)生态补水工程投资估算;

(七)生态补水工程实施步骤;

(八)生态补水工程效益评估。

第七条生态补水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水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

第八条生态补水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水源选择与水质保障;

(三)工程布局与规模;

(四)工程措施与工艺;

(五)工程投资估算;

(六)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七)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生态补水工程实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二)进行施工招标;

(三)组织施工;

(四)工程验收;

(五)工程移交。

第十条生态补水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以下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

(二)工程进度;

(三)工程投资;

(四)环境保护;

(五)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生态补水工程验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生态补水工程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完成情况;

(二)工程质量;

(三)工程投资;

(四)环境保护;

(五)工程效益。

第十三条生态补水工程移交应当明确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章运行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生态补水工程运行维护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生态补水工程运行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日常巡查;

(二)设备维护保养;

(三)水质监测;

(四)工程改造与升级;

(五)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

第十六条生态补水工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

(二)科学管理;

(三)公开透明;

(四)责任明确。

第十七条生态补水工程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运行管理;

(二)水质管理;

(三)工程档案管理;

(四)工程效益评估。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水工程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生态补水工程投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水工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补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水工程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划进行生态补水工程建设的;

(二)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生态补水工程的;

(三)未按工程验收标准验收生态补水工程的;

(四)未按工程运行维护规定进行管理的;

(五)侵占、破坏生态补水工程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补水管理,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维护水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生态补水工作,包括水源地、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的生态补水。

第三条生态补水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合理调配水资源;

(二)科学规划,注重生态效益;

(三)依法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引导。

第四条本制度由水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各级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态补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立生态补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态补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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