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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儿童疫苗接种管理,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儿童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儿童疫苗接种的管理工作,包括疫苗的采购、储存、运输、接种、监测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儿童疫苗接种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
(三)依法管理,责任明确;
(四)社会参与,共同防控。
第二章疫苗采购与储存
第四条疫苗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确保疫苗质量。
第五条疫苗采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疫苗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疫苗储存、运输条件;
(三)有专门负责疫苗管理的专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
第六条疫苗储存应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进行,确保疫苗质量。
第七条疫苗储存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完善的记录制度;
(四)有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疫苗运输
第八条疫苗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疫苗运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疫苗运输许可证;
(二)有专门负责疫苗运输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疫苗运输管理制度;
(四)有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疫苗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疫苗污染和变质。
第四章疫苗接种
第十一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有具备接种资质的医务人员;
(三)有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
(四)有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疫苗接种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接种资质。
第十三条疫苗接种应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遵循科学的接种程序。
第十四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建立接种记录,详细记录接种时间、疫苗种类、接种剂量、接种者信息等。
第五章疫苗监测与处置
第十五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定期对疫苗进行质量监测,确保疫苗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对疑似疫苗不良反应病例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七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定期对接种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检查,确保接种安全。
第十八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对疫苗不良反应、接种事故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置。
第六章社会参与与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疫苗接种的认识和重视。
第二十条疫苗接种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疫苗接种知识,提高家长和儿童的疫苗接种意识。
第二十一条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儿童疫苗接种工作,共同为儿童健康保驾护航。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疫苗质量不合格、疫苗不良反应、接种事故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疫苗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疫苗监测、报告、处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疫苗接种人员未取得接种资质进行接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接种资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疫苗接种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以及承担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儿童疫苗接种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疫苗质量,保障接种安全。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疫苗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疫苗采购与储存
第五条疫苗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比选等程序,确保疫苗质量。
第六条疫苗采购单位应当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疫苗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条款。
第七条疫苗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疫苗储存条件的要求,确保疫苗质量稳定。
第八条疫苗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储存管理制度,包括疫苗储存设施、设备、人员、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疫苗储存单位应当对疫苗储存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第十条疫苗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疫苗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合格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一条儿童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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