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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一、从”床头话”到”法律书”: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现实意义
深夜里,刚结束加班的陈女士和丈夫坐在沙发上,看着茶几上那份草拟的《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笔尖在”房产归属”条款上停顿了很久。“咱们签这个,是不是显得太生分了?”丈夫小声问。陈女士揉了揉发酸的眼睛:“不是生分,是想给未来多份保障。”这样的对话,每天都在千万个家庭里上演——当爱情走过激情期,面对房贷、育儿、老人赡养等现实压力,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用书面协议规划财产归属。这份带着”烟火气”的协议,既是婚姻生活的”安全绳”,也是法律层面的”承诺书”。
所谓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各自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事项达成的书面约定。它与离婚协议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效,后者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意思自治”的制度设计,既尊重了夫妻对财产的自主处分权,也为解决日后可能的财产纠纷提供了”预裁决”方案。
二、有效协议的”四梁八柱”:效力认定的核心要件
要让这份”纸上约定”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像盖房子需要打好地基,协议效力的根基就藏在这些要件里。
(一)主体适格:谁有资格签这份协议?
首先,协议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重度精神障碍患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其签订的协议自始无效。记得去年接触过一个案例:李某因车祸导致智力损伤,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所有财产归妻子”的协议。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因为李某此时不具备独立作出财产处分的能力。
其次,协议主体必须是合法夫妻。如果是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也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婚后财产协议”范畴。曾有情侣为表忠心签订”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结果分手后因房产归属闹上法庭,法院明确告知这类协议不适用婚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
(二)意思表示真实:是”自愿约定”还是”被迫签字”?
这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要件。现实中,常见的”非自愿”情形包括:一方以威胁、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如”不签就离婚”)、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如对方因重病急需用钱时)、通过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如隐瞒债务情况)。
去年处理的一起案件很典型:张女士发现丈夫出轨后,丈夫为表悔改,在凌晨两点被张女士要求签订”所有财产归女方”的协议。丈夫称当时处于极度疲惫和精神压力下,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审理时调取了小区监控(显示丈夫凌晨归家)、双方聊天记录(张女士多次以公开出轨证据相要挟),最终认定该协议存在胁迫情形,属于可撤销协议。
(三)内容合法:哪些约定”碰不得”?
不得处分他人财产。曾有夫妻在协议中约定”将婆婆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这样的条款因处分了第三人财产而无效。财产约定的对象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这类条款被称为”离婚限制条款”。法院通常会认定其限制了离婚自由,违反《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约定。但如果是”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出轨),则自愿少分财产”,这样的约定则可能被认定有效,因为它针对的是过错行为而非离婚本身。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前有案例中,夫妻约定”女方生育女孩则财产归男方”,法院认为该条款歧视女性,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判决无效。
(四)形式要件:“口说无凭”还是”白纸黑字”?
《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诉讼中很难举证,除非双方都认可,否则法院一般不予采信。曾有当事人称”我们口头说过房子归我”,但对方否认,最终因无书面证据,只能按法定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书面形式不限于打印件,手写、电子文档(需能证明双方确认)都可以,但必须有双方签字。实践中,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经过公证的协议证明力更强,能减少后续争议。
三、无效协议的”雷区清单”:常见效力瑕疵解析
即便满足上述要件,一些看似”合理”的约定仍可能被认定无效。这些”隐形雷区”,往往藏在协议的细节里。
(一)模糊表述引发的效力争议
很多夫妻为了”不伤和气”,会使用模糊表述,比如”婚后所有收入归女方”。但”所有收入”是否包括奖金、投资收益?如果一方从事自由职业,收入不稳定,这样的约定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所有)。
之前有对教师夫妻,协议中写”工资归各自所有”,但丈夫后来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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