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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房东开具房租税发票委托书
致[税务机关名称]:
本人[房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房东身份证号码],系[房屋具体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以下简称“出租方”)。现因[具体原因,如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身体不便无法亲自办理、事务繁忙时间冲突等,需详细说明],无法亲自前往贵机关办理该房屋出租相关的房租税发票开具事宜。为保障房屋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确保承租方[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够正常获取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现特委托[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受托方”)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房租税发票的开具相关手续。
一、委托事项具体内容
1.代为向贵机关提交开具房租税发票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出租方签字确认章)、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需出租方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承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承租方公章)、房租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需受托方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与有效性,如因材料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开票或产生其他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代为在贵机关办理房租税发票开具过程中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提交材料、配合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回答关于房屋租赁及开票事宜的相关问询、根据税务规定填写各类表格及声明文件、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该签字效力等同于本人签字)等。
3.代为缴纳因开具房租税发票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税种及税率以贵机关核定为准)。受托方缴纳税费的资金来源为[明确资金来源,如:本人已预先支付给受托方的款项、受托方先行垫付后本人再行偿还等],相关费用最终均由本人承担,与受托方无涉。受托方在缴纳税费后,需妥善保管税费缴纳凭证原件,并在事后及时交付给本人。
4.代为领取贵机关开具的房租税发票原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发票类型根据承租方需求及税务规定确定),并在领取时核对发票信息(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应税服务名称、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等)是否准确无误。如发现发票信息有误,受托方有权代为向贵机关申请作废或红字冲销,并重新办理开票手续。
5.代为处理在房租税发票开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突发情况或补充材料事宜,如贵机关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对原有材料进行进一步说明或修改等,受托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本人,在本人确认后推进后续事宜。
二、委托权限范围
受托方在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行使代理权,代表本人做出相关决定并办理具体手续,其代为办理的一切与房租税发票开具相关的行为,均视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税务责任、民事责任等)均由本人承担。受托方应在委托权限内审慎、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超越本委托书约定的权限范围从事任何活动,不得擅自将本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经本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如因受托方超越权限或不当履行职责给本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的委托期限自[起始日期,格式:XXXX年XX月XX日]起至[结束日期,格式:XXXX年XX月XX日]止。如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已完成本委托书约定的全部委托事项(即成功领取房租税发票并交付给本人或承租方,且相关税费已结清),则本委托书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自动失效;如委托期限届满但委托事项尚未完成,需延长委托期限的,本人应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方(本人)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有权了解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求受托方及时汇报工作;有权对受托方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受托方存在超越权限、不当履职等情况,有权随时撤销本委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及贵机关);有权要求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及时交付房租税发票原件、税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义务:向受托方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向受托方明确告知房屋租赁的真实情况(如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支付方式等)及开票需求(如发票类型、开票金额、开票时间等);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提供缴纳税费所需的资金,确保受托方能顺利办理缴税手续;如因本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信息不实或未及时提供资金等原因,导致受托方无法正常办理委托事项或产生法律责任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委托期限内,如房屋租赁情况发生变更(如租金调整、租赁终止等)或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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