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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

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关系、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

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投

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务部门、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

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

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

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患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1200字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xx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形成工作合力。要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并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通报,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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