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与实践.pptxVIP

浙江大学--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与实践.pptx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依据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能够分为三个类型:

1、含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2、没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

3、不是经营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人。

怎样了解经营性?

营利性不是指专门营利、主要营利或惯于营利,而是指该行为能够或者可能带业利润。

营利性普通伴随盈利后果,但盈利后果不是必要条件。

营利性普通要求有营利目标,但是鉴于目标属于主观范围,难以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有营利宗旨或专门、清楚的营利目标,只要发生盈利后果不违反行为人的意愿,即不影响行为营利性的认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滥用竞争权的行为,含有违法性

怎样了解违法性?是严格的法定主义还是普通条款主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了普通条款,为何?

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据普通条款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有如下几类:

1、注册、使用域名组成不正当竞争。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超链接行为组成不正当竞争。

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组成不正当竞争。

4、其它不妥利用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对竞争对手的广告进行抄袭、模仿可能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普通条款与详细规范的关系实质上是普通法和尤其法的关系。

(三)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四)所侵害的客体是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怎样了解竞争关系?广义的还是狭义的?

;二、私自使用别人商业标识行为(假冒仿冒行为)

;(二)假冒别人注册商标

1、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定义

2、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有联系又有区分:首先,两法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起着某补充作用。

3、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问题

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的行为涉及:将与别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似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发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些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者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发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些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同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标准。

;(三)私自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我国知识产权虽然对外观设计、著作权作了保护,但无法对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普通性的全方面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填补了这一空缺,为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了普通性的保护。

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没有对著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任何定义和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公布了《关于禁止仿冒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要求》,对著名商品以及仿冒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要求。

怎样认定著名商品?

著名商品的认定可采用的两种方案:一是事先审定;二是,行政和司法认定。

;(四)私自使用别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禁止经营者私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这一要求填补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保护专用权保护的不足。

企业名称即商号与商标的共同之处但也有不同。

私自使用别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实质是为了通过仿冒混同,引发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此,依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条约》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仿冒别人企业名称的混同行为的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第一,企业名称是著名的并含有显著的区分性;第二,企业名称权为经营者独有;第三,别人私自使用;第四,引人误解。

对企业名称应把握:

企业名称不但涉及完整的企业名称,也涉及单独的商号

企业名称不但涉及企业名称和商号,还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队法人、机关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其它组织的名称或者其它组成部分或字号

企业名称不但涉及注册商号,还涉及未注册商号,但是,未注册商号必须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才能获得保护。

;(五)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

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达成了一定水平的符号或标识。质量标志主要涉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其它质量标志。

1)认证标志

它是指认证机构证明商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由认证机构颁发并准许在商品上使用的专用质量标志。1992年1月23日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通过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方法》

2)名优标志

文档评论(0)

a10577645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