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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法律拟制与法律注意规定的深度剖析与实践检视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一个极为严峻且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不仅严重违背了法治原则,更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近年来,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机关在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个别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例见诸报端,如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这些案件不仅使当事人及其家庭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广泛质疑,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然而,对于该条款的性质,究竟是法律拟制还是法律注意规定,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和量刑,进而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研究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层面而言,深入剖析法律拟制与法律注意规定在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情形中的适用,有助于深化对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完善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在实践中,明确该问题能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有效避免因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偏差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有助于强化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促进司法机关规范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1.2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本文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深入剖析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问题。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研究手段之一,通过对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以及陕西高中生徐梗荣猝死公安局案等典型案例的详细分析,深入探讨在实践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发生原因、司法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这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反映了不同地区、不同背景下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复杂情况,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有助于从实际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揭示问题的本质。

同时,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广泛查阅国内外关于刑讯逼供、法律拟制与法律注意规定的学术文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学界对于《刑法》第247条规定性质的不同观点和理论依据,分析各种观点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深入研究国内外在预防和惩治刑讯逼供方面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做法,为我国解决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通过对文献的综合分析,能够全面了解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把握研究的前沿动态,从而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探讨和创新。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法律拟制和法律注意规定双重视角研究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问题。以往研究多侧重于单一视角,而本文全面对比两种视角下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处罚原则的差异,深入分析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这种双重视角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解决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弥补了以往研究的不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理论价值。

二、法律拟制与法律注意规定的基本理论

2.1法律拟制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法律拟制是一种重要的立法技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的价值考量,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或事实,通过法律规定使其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我国《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便是典型的法律拟制。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从构成要件来看,盗窃、诈骗、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基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等价值目的,将其拟制为抢劫罪,使其适用抢劫罪的法律规定。

法律拟制具有显著的特征。它具有将不同行为等同处理的特性。如上述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立法者明知盗窃、诈骗、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与典型的抢劫罪在行为方式和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但仍赋予其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这是对不同行为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突破了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要求。法律拟制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以《刑法》第269条为例,只有满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且“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些明确规定的条件时,才能按照抢劫罪论处,对于其他类似但不符合该条文规定的情形,不能类推适用。

法律拟制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功能。它能够简化法律规定,避免立法的繁琐。在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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