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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物抵债协议经常被人们用于清偿原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方式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也很多。首先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通
则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28条的深度解读,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内容方面存在的争议进行论述。从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
性合同为原则,实践性合同为例外这一角度论述。对于旧债诉讼时效是中止还是
中断两种学说的争论,认为中断可以更好的避免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不履行新达
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来进行缩短债权人行使旧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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