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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环境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一、环境纠纷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又称环境争执,是指环境法主体依据环境法的规定提出的权利主张和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主张所产生的纠纷,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所产生的争议。(二)、特点1.环境纠纷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环保义务,而侵害另一方环境权利而引起的。2.环境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3.环境纠纷当事人中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4.环境纠纷处理难度大。(三)、分类1.根据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2.根据国别不同分为国际和国内环境纠纷;3.根据行政区域不同可分为单一区和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4.以内容不同可分为停止污染、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纠纷和行政机关处罚是否合法、公正的纠纷。环境纠纷的发生情况二、环境纠纷的解决途径(一)信访(二)和解(三)调解(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司法诉讼(七)自力解决(一)信访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反映环保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注: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通过环境信访这样的简便、经济的程序迅速解决纠纷。(二)和解1.概念:环境法主体之间发生了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约定互相让步,签订协议解决其争议的办法。2.和解的分类:行政处理和诉讼前的和解与行政处理和诉讼中的和解。3、和解协议有效的两个前提:(1).和解必须坚持双方自愿,互相让步,一方不得欺骗或强迫另一方做出让步,达成显失公正的协议。(2).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尤其不得违反环境法的规定案例1:有一化工厂将有毒废料偷偷埋入李某农田的枯井中,李某发现后,要求该厂消除有毒废料。但该厂不愿消除,而答应赔偿李某1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试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三)调解调解是针对具有协商性的环境民事和行政纠纷而言的,是由第三方主持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主要是解决基层乡镇企业、个体户作坊、摊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纠纷,它包括民间自行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种形式。2、行政调解或处理。即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依据主持调解机关的不同,包括环境保护机关调解、上级主管机关调解、其他行政机关调解三种形式。被调解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服,仅能以争执对方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不能以环境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3、司法调解: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如人民法院主持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调解。4、联合调解:由多个调解部门联合对环境纠纷进行调解。(四)行政复议1、概念: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在行使环境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环境相对人发生纠纷时,根据环境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执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行政活动。2、进行行政复议要注意的事项(1)申请复议的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申请期限为环境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者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否则在30日内依法处理,并在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不服,则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诉也不履行决定的,则由原行政机关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原决议的)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环境行政复议并不能代替环境行政诉讼,也不是环境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这一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环境纠纷的仲裁,我国既无专门的环境仲裁机构,也无专门的环境仲裁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环境仲裁只适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纠纷,即发生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注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注解:仲裁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六)司法诉讼1、环境诉讼的概念环境诉讼是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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