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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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涵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桥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桥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

第三条桥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第一,安全至上;

(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三)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四)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涵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桥涵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五条桥涵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二)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桥涵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合理、可靠。

(三)施工单位:负责桥涵工程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桥涵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检测单位:负责对桥涵工程原材料、构件、设备等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

第六条各责任主体应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七条桥涵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

(三)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桥涵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并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二)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量清单;

(四)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五)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质量标准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构件、设备进场验收制度,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工程监理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桥涵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职责、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六章工程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桥涵工程原材料、构件、设备等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制度,明确检测职责、工作程序、检测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七章工程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桥涵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分为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分项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十五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八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桥涵工程在施工、使用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涵工程质量的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工程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三)工程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2篇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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