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0501)水源保护协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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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0501)水源保护协议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本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维护城市供水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主合同《2025年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0501)》(以下简称“主合同”)之约定,供水方与用水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负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水源地保护区域界定与管控

2.1供水方负责划定并明确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他相关保护区域的范围和边界,并设立明显的地理标志。相关区域的具体范围以供水方提供的划定文件和图件为准。

2.2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2.2.1倾倒、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2.2.2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道路、围栏;

2.2.3开垦、种植、放牧;

2.2.4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2.2.5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

2.2.6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2.2.7进行爆破、打井、钻探、挖掘、开山、采石、取土等活动;

2.2.8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2.3在准保护区内,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本条第2.2款规定的禁止行为,并限制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建设活动,具体管理要求由供水方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并监督执行。

2.4用水方应在其管辖或影响的区域内,严格遵守本条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并配合供水方及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质保护要求

3.1供水方承诺保障从水源地取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地方相关水质标准的要求。供水方应建立完善的水源地水质日常监测体系,包括对水源地水质、取水口水质的监测,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3.2供水方应定期向用水方(或指定的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水源地水质状况及供水水质检测结果。

3.3用水方及其相关排污单位必须确保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不污染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排污口的位置、排放口规范及排放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接受供水方、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影响水源水质的排污行为,均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供水方责任

4.1负责水源地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行为。

4.2负责水源地及取水口周边潜在污染风险的排查、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3负责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4.4负责保障供水输配管网安全运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腐蚀、破裂等事故导致水质污染。

4.5负责对输水管线等重点保护段落进行维护和巡查,确保其运行状态符合要求。

4.6配合政府部门及用水方,对水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水质采样工作。

4.7发现水源地存在污染风险或已发生污染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约定通报用水方及相关部门。

第五条用水方(城市或特定区域)责任

5.1用水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主合同中关于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并监督其辖区内相关单位的合规性。

5.2用水方应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源。涉及水源保护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征得供水方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要求。

5.3用水方应确保其管理的排水设施完好,防止污水溢流污染水源。积极配合供水方进行清淤、疏通等工作。

5.4用水方应建立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任何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或潜在风险,应立即向供水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5.5在发生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根据供水方和政府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条监测与信息共享

6.1供水方负责水源地水质、取水口水质的常规监测和水质预警。监测项目、频次、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6.2用水方应配合供水方在必要时对其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和检测。

6.3供水方应按照约定,定期向用水方(或指定的政府监管部门)报送水质监测报告。

6.4各方共享的监测数据应确保真实、客观、准确。供水方应依法依规向公众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信息。

第七条应急响应机制

7.1供水方与相关政府部门应共同制定或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确保各方知晓。

7.2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相关各方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7.3供水方应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封堵取水口、调整供水方案等,以减少污染损失。

7.4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污染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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