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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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因事故、损坏等原因丧失使用功能,车主主动申请报废的汽车,包括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新能源汽车等类型。

第二条(管理原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环保优先、循环利用、全程可溯”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与过程监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第三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指导;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回收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解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及非法拼装、倒卖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回收拆解相关产品质量及市场秩序的监督。

第四条(回收企业资质条件)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与经营场所一致,经营场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拆解作业区、存储区、污染控制区分区明确,地面硬化并设置防渗漏设施;

(三)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拆解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气囊引爆装置、氟利昂收集装置、油水分离设备、车身剪切机、零部件清洗设备、电子数据清除设备;

(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至少2名具有汽车维修或机械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拆解操作工人,至少1名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或污染防治专业资格的环保管理人员;

(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废水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以上)、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六)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拆解作业区、存储区及出入口,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七)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与商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监管平台对接,实时上传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等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资质申请与认定)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说明;

(四)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

(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六)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说明及对接方案;

(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决定。

第六条(回收行为规范)

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对交售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属于单位车辆的,核对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二)通过全国机动车报废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车辆状态,确认车辆属于应报废或已注销状态;

(三)与交售人签订回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回收价格、交车时间、资料移交等;

(四)向交售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一式四联,交售人联、企业留存联、公安交管联、商务备案联),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回收信息上传至全国机动车报废信息管理系统;

(五)自回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废汽车运送至企业拆解场地,禁止倒卖、转卖未拆解的报废汽车,禁止将报废汽车交由无资质企业或个人处理。

第七条(拆解作业要求)

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技术规范》(GB/T31201),具体要求如下:

(一)拆解前准备:

1.检查并记录车辆基本信息(车架号、发动机号、电池编码等);

2.拆除并分类存储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如起动机、发电机、车门),标注“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禁止销售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等影响安全的关键部件;

3.优先拆除危险部件:

(1)安全气囊:使用专用设备引爆或拆除,分类存储于防暴容器;

(2)车载电池: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燃油车铅酸电池按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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