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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合同

鉴于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同意根据编号为GF-91-0406的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主运单”)的规定,使用其具备适航条件的船舶和水上运输设备,将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委托运输的货物从主运单指定的起运港运至目的港,托运人同意履行相关义务并遵守本协议关于货物运输安全的各项规定,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适用范围与前提条件

本协议适用于主运单项下的货物运输,旨在明确和补充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措施。本协议构成主运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对安全的特别约定优先于主运单其他非冲突性约定。本协议适用于承运人及其授权的船长、船员及其他参与运输作业的人员,以及托运人(或其授权代表,如收货人)。

第二条安全责任划分

2.1承运人安全责任

2.1.1承运人保证投入本次运输的船舶符合中国及国际有关海上安全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等)的要求,持有有效的船级证书和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确保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期间具有足够的适航能力。

2.1.2承运人保证船舶上的导航、通讯、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处于良好有效状态,并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与培训。

2.1.3承运人应遵守中国国内及国际水路运输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配载、稳装、系固货物,确保船舶在航行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对于托运人提供的特殊积载要求,承运人应在确保船舶和航行安全的前提下予以考虑和执行。

2.1.4承运人应具备应对海上事故、恶劣天气、火灾、碰撞、人员落水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承运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进行救助,并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1.5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积载、系固、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托运人纠正。托运人应积极配合承运人的安全检查工作。

2.2托运人安全责任

2.2.1托运人保证其托运的货物符合国家及港口关于安全运输的要求,货物本身及其包装不存在隐藏的危险,无非法物品。对于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国际公约(如IMDGCode,IATADGR等)的规定进行正确分类、标识、包装、标记和申报,并向承运人提供所有必要的安全数据表(MSDS)和运输说明。托运人对因未按规定申报、包装不当或货物本身性质导致的任何安全事故、人员伤害、环境污染或第三方索赔负全部责任。

2.2.2托运人保证在主运单中填写的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名、危险特性、数量、重量、体积、件数、包装、起运地、目的地等)真实、准确、完整。如涉及危险品运输,托运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必须完全符合法定要求。

2.2.3对于有特殊安全要求(如冷藏、鲜活、需要特殊防护的设备等)的货物,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详细的安全操作说明或要求,并负责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2.2.4在货物装卸作业开始前和进行中,托运人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装卸现场和作业方式符合安全规定,并积极配合承运人和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

2.2.5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或其他异常情况,收货人应在场内确认,并在主运单或收货凭证上详细注明,并及时通知承运人或其代表。如未当场提出异议,视为货物在装船时外观完好。

第三条免责条款

3.1承运人依据国际或国内相关海上运输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已尽到谨慎义务仍发生的下列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或货物损失,可依法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3.1.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武装冲突、政府行为、罢工、骚乱、洪水、台风、海啸、地震等。

3.1.2货物本身固有的性质或缺陷,或货物的自然损耗、变质、污染。

3.1.3托运人或其授权代表违反本协议或主运单约定,或因其过错导致的安全事故或货物损失。

3.1.4托运人未按规定申报危险货物或提供必要安全文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3.1.5海上救助、救助费用及战争险、罢工险、暴乱险等的费用。

3.1.6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或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况。

3.2承运人对货物的实际损失,其赔偿责任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海商法》)及主运单的约定执行,并可能受责任限制条款的约束。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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