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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一、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明确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本导则旨在统一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1.2制定依据

本导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实践和相关标准规范,参考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操作规范。

1.3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严谨、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调查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全面查明事故原因,深入分析管理漏洞和技术缺陷,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杜绝形式主义。

(3)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强化事故警示教育,推动举一反三。

(4)分级负责、协同联动: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1.5定义术语

(1)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爆炸、坍塌、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等。

(2)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组织成立,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临时性工作机构,成员包括应急管理、公安、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等。

(3)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善后处理费用以及事故善后处理所支用的费用,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

(4)四不放过原则: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组织体系

2.1事故调查领导机制

2.1.1领导小组设立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领导。委员会下设事故调查专项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应急管理、公安、工会、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例会,重大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启动紧急响应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日常协调职能。

2.1.2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事故调查方案、认定事故性质、批复调查报告。副组长分管专项领域:应急管理负责人统筹现场调查,公安负责人维护现场秩序及证据保全,工会负责人参与责任认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支持。重大事故调查需邀请国务院安委会派员指导,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调查。

2.2部门协同机制

2.2.1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单位,履行三项核心职能:事故信息接报与核实(接报后30分钟内启动核实程序),现场调查组织(48小时内完成现场勘查),调查报告编制(15日内形成初稿)。下设技术组负责物证鉴定、模拟实验,综合组负责文书起草、责任认定。

2.2.2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三项关键工作:现场封锁管控(设置500米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证据固定(对监控录像、电子设备进行封存),涉案人员控制(对责任人员采取传唤或拘留措施)。重大事故需成立专案组,同步开展刑事侦查与事故调查。

2.2.3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参与调查: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事故的技术鉴定,交通部门牵头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特种设备检测报告。行业专家需全程参与现场勘查,出具专业分析意见。

2.3专家支持体系

2.3.1专家库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涵盖建筑、化工、电气等12个专业领域,每个专业配备不少于15名专家。专家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专家参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二级专家负责重大事故,三级专家配合一般事故调查。专家库每两年更新一次,确保专业覆盖面。

2.3.2专家遴选机制

专家遴选采用单位推荐+资质审核+能力测试三步流程:候选专家需具备高级职称且近五年无不良记录,通过专业笔试和模拟答辩后入库。调查组专家由系统随机抽取,同一专家连续参与调查不超过三次。专家劳务报酬按《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执行,每日最高不超过3000元。

2.3.3专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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