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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发票管理必备常识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四条共有8种情况需要在增值税账务解决时,作视同销售解决。
那么视同销售时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呢??建议:现在领购发票不需要支付费用,建议开具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总结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1)将货品交付别人代销;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2)销售代销货品;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个机构移交其余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5)将购置的货品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6)将购置的货品分派給股东或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7)将购置的货品免费赠予别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品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品分派給股东或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0)将外购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公司内的)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不征
(11)外购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品免费赠予别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4)将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碰到对外投资、捐赠等某些特殊经营行为,不一样于通常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称为“视同行为”,包含增值税视同销售货品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视同行为”自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偿”定义,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许多人对“视同行为”能否开具发票问题存在迷惑。为此,公司该如何妥善处剪发票问题呢?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措施》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余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该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余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备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标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围,
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
二是,可以证实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是,可以证实货品全部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现在还在执行。
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品免费赠予别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通常纳税人销售货品(包含视同销售货品在内),必须向购置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依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通常纳税人将货品免费赠予給别人,假如受赠者为通常纳税人,可以依照受赠者的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行为”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但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是不一样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增值税方面。
1.将货品交付其余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品、销售代销货品的行为视同销售货品。这两项行为都与通常的销售货品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品方为通常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品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
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品则要依照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品从一个机构移交其余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品。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品移交,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现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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