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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目的论理论与应用汇总

引言:翻译研究的功能主义转向

在翻译研究的漫长历史中,传统译论多以源语文本为中心,强调译文与原文在形式、意义或风格上的对等。然而,随着跨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翻译活动的多样化,这种以“对等”为核心的理论框架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难以解释复杂翻译现象背后的深层动因。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德国兴起的功能主义翻译理论(Functionalism)为翻译研究带来了全新的视角。其中,由汉斯·弗米尔(HansJ.Vermeer)提出的“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y)无疑是功能主义学派中最具影响力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之一。目的论跳出了传统对等理论的桎梏,将翻译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际行为,强调翻译目的在整个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为译者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务实的操作指南。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翻译目的论的理论渊源、核心原则、主要概念,并探讨其在不同翻译实践领域的具体应用,以期为翻译研究者和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翻译目的论的理论溯源与核心人物

翻译目的论并非凭空出现,它是在继承和批判前人翻译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1早期思想的铺垫

德国学者凯瑟琳娜·赖斯(KatharinaReiss)在其1971年出版的《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andLimitationsinTranslationCriticism*)一书中,首次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她提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概念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对等。然而,当这三者无法同时兼顾时,应优先考虑文本功能的对等。赖斯的文本类型学思想,特别是对文本功能的强调,为后来目的论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赖斯最初的理论仍带有对等理论的烙印,但她对功能的关注启发了后来的学者,包括她的学生弗米尔。

1.2汉斯·弗米尔与“目的法则”的提出

1.3克里斯蒂安·诺德的贡献与“忠诚原则”

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Nord)是目的论的重要继承者和发展者。她在弗米尔和赖斯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体系。诺德在其1991年出版的《翻译即目的性行为: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阐释》(*TranslatingasaPurposefulActivity:FunctionalistApproachesExplained*)一书中,系统阐述了目的论的基本原理,并针对目的论可能导致的“译者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批评,提出了“忠诚原则”(LoyaltyPrinciple)。忠诚原则要求译者在遵循目的法则的同时,也要对原文作者和目标读者保持忠诚,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协调,确保翻译行为的伦理正当性。诺德的贡献使得目的论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和伦理关怀。

二、翻译目的论的核心理论与原则

目的论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则构成,其中“目的法则”是最高法则,其他法则则从属于它。

2.1核心法则

*目的法则(SkoposRule):这是目的论的首要法则和最高原则。它指出,任何翻译行为都是由其目的决定的,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这里的“目的”具有多重含义,可以指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告知、说服、娱乐等),也可以指翻译过程中某个具体翻译策略的目的,或指译文在目标文化中的预期功能。通常情况下,“目的”指的是由翻译发起者(initiator)在“翻译纲要”(translationbrief)中所明确的译文预期目的。

*连贯性法则(CoherenceRule):又称“语内连贯法则”(intratextualcoherence)。该法则要求译文必须是一个连贯的整体,能够被目标读者理解,并且在目标文化语境中具有意义。译文应该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和交际规范,使目标读者能够顺畅地理解其信息并产生预期的反应。连贯性法则确保了译文在目标文化中的可接受性和可读性。

*忠实性法则(FidelityRule):又称“语际连贯法则”(intertextualcoherence)。该法则指译文与原文之间应该存在某种程度的连贯性,即译文应该忠实于原文。但这种忠实的程度和形式是由翻译目的和译文的连贯性要求共同决定的。与传统对等理论中的“忠实”不同,目的论中的“忠实”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从属于目的法则和连贯性法则。如果目的法则要求对原文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那么忠实性法则就会相应地做出让步。

这三条法则的优先级是:目的法则居首,连贯性法则次之,忠实性法则再次之。如果三者之间发生冲突,应首先服从目的法则。

2.2重要概念

*翻译纲要(TranslationBrief):由翻译发起者提供给译者的一份说明,其中应包含翻译目的、目标读者、目标文本的预期功能、发布时间和地点、媒介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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