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ocVIP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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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报下列关联方情况并提交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行说明情况,在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认可后,可视为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名单。

本条所称相关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信和资产转移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本行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八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九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十条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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