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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服务业预付卡使用规范2025年合同

合同编号:[发卡方名称]-[年份]-[序列号]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预付卡”(以下简称“卡”)是指由[发卡方名称]发行,持卡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可在[发卡方名称]及其授权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预付卡。

1.2卡内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小写)[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元。

1.3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可挂失,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

1.4卡的有效期自[发卡日期]起至[有效期截止日期]止。

第二条购买规则

2.1持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应向发卡方如实提供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发卡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规定,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2.2持卡人购买不记名预付卡,应向发卡方支付购卡款。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人民币[金额]元,购买不记名预付卡的单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金额]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购买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面值超过人民币[金额]元的,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金额]元的,应当实名购买。

2.3发卡方可通过其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官方APP等渠道销售预付卡。

第三条使用规则

3.1持卡人可在发卡方及其授权商户处使用本卡支付。授权商户范围以发卡方公示为准。

3.2卡内金额不足以支付单笔消费时,持卡人可选择现金、银行卡等方式补足。

3.3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金额]元,每日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金额]元。

3.4卡内金额不得向他人转让、出租、出借或用于交易、储值、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3.5持卡人使用卡进行支付时,应妥善保管密码(如有),并核对商户POS单据或电子支付凭证上的卡号、金额、商户名称等信息无误后签字或确认。

第四条费用

4.1购买预付卡不收取工本费。发卡方不得设置预付卡充值费。

4.2持卡人可在有效期内多次充值,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金额]元,累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金额]元。充值方式包括现金充值、银行卡充值等。

4.3发卡方不得收取预付卡年费、账户管理费等类似费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以及持卡人选择的服务(如短信通知等增值服务),确需收费的,应事先明确告知持卡人,并经持卡人同意。

4.4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的密码泄露、卡片丢失或被盗刷,相关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发卡方义务

5.1发卡方应确保预付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5.2发卡方应在显著位置向持卡人公示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等规则,以及风险提示信息。

5.3发卡方应建立健全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安全,并按照相关规定将预付卡资金存管于商业银行。

5.4发卡方应为持卡人提供卡余额、消费记录查询服务。查询方式包括:[查询方式,如官方网站、客服电话、APP等]。

5.5发卡方应建立预付卡赎回、挂失等服务渠道,并在收到持卡人申请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5.6发卡方应在预付卡有效期内持续经营,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持卡人权利

6.1持卡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使用预付卡。

6.2持卡人有权查询预付卡余额、消费记录等信息。

6.3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方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办理预付卡赎回、挂失等服务。

6.4持卡人有权对发卡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赎回与退款

7.1发卡方停业、破产清算,或持卡人主动要求赎回预付卡,可申请赎回。

7.2持卡人申请赎回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预付卡原件。发卡方审核通过后,应按照以下方式退还卡内剩余价值:

(1)对于记名预付卡,余额不足人民币[金额]元的,发卡方应将余额直接退回至持卡人原支付购卡款或充值的付款账户;余额人民币[金额]元(含)以上的,经持卡人书面同意,可退还为不记名预付卡或现金。选择退还为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方应向持卡人发放等值不记名预付卡;选择退回现金的,发卡方可选择将现金退回至持卡人原支付购卡款或充值的付款账户,或发放现金支票。

(2)对于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方应将余额以现金支票或现金方式退回给持卡人。

7.3赎回退款时,发卡方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实际成本,收取不高于赎回金额[百分比]%的手续费。

7.4因发卡方原因导致预付卡无法使用,发卡方应按照上述赎回退款规则办理。

第八条挂失

8.1记名预付卡遗失或密码遗忘,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预付卡挂失申请书到发卡方营业网点或通过发卡方指定渠道申请挂失。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8.2挂失手续办理成功后,发卡方应立即冻结该卡。挂失成功后,持卡人可申请补卡,补卡工本费为人民币[金额]元。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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