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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撞伤行人责任承担
问题的法律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共享单车以其便捷、经济、环保等优势迅速融入
城市交通体系,成为公众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然而,伴随其普及,共享单车致
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亦日益增多,其中尤以撞伤行人为主要表现形式。此类案件中,
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的适用以及责任分担比例等问题,因涉及共享单车用
户、平台运营方、车辆提供方(若与平台分离)乃至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
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亦常出现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深入研究
共享单车撞伤行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不仅有助于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
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更能促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与公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共享单车撞伤行人责任主体的多元解构
共享单车撞伤行人事件中,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共享单车骑行用户(驾驶人):骑行用户是直接操控车辆、实施
骑行行为的主体,其对自身骑行行为的安全性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若骑行用户在骑行过
程中因自身过错(如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未尽观察义务等)导致撞
伤行人,其作为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主要或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共享单车平台运营方:平台运营方是共享单车服务的提供者和管
理者,其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o车辆瑕疵责任:若平台提供的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制造质量
问题(如刹车失灵、车铃损坏、轮胎漏气等)或未进行充分的维护
保养,导致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并因此直接或间接造
成行人损害,平台运营方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产品质量瑕疵担
01
保责任,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销售者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
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等规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o用户审核与管理责任:平台运营方对注册用户负有基本的身
份审核义务,尤其是对骑行资格的审核(如是否年满16周岁、是
否具备相应骑行能力等)。若平台未能有效审核,导致不具备骑行
资格的用户(如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并撞伤行人,平台可能因
审核不严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外,平台对用户骑行行为的规
范引导、安全提示(如APP内的安全骑行须知)以及违规行为的监
管(如对多次违规用户的处理)也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
o停放管理责任:平台对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负有管理责任。
若因平台未能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导致车
辆随意停放影响行人通行安全并造成损害,平台可能需承担相应的
管理过错责任。
o未尽安全提示与教育义务:平台应在APP界面、车辆显著位
置等向用户提示安全骑行注意事项。若平台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该
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一定过错。
3.共享单车的生产者/供应方(若与平台分离):在部分商业模式下,
共享单车的生产制造或供应可能由专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此时,
若车辆本身存在制造缺陷或设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民法典》关于
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车辆的生产者/供应方应与平台运营方(作为销售
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平台
主张权利。
4.道路管理者:若事故的发生与道路本身的状况存在关联,如路面
破损、缺失交通信号标识、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等,道路管理者(通
常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或市政部门)因未尽到维护、管理职责,导致通行
危险并造成损害的,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
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
林木折断、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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