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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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文件负责,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对其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活动负责,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等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

(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四)工程质量的实体检测和验收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书面审查;

(三)抽样检测;

(四)调查取证。

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丧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十七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查明事故原因;

(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三)吸取教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单位报告;

(二)事故调查;

(三)事故处理;

(四)事故处理意见的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等各方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

(二)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三)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

(五)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施行,对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共同推进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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