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宁波市地方财政罗氏沼虾虾苗质量责任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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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地方财政罗氏沼虾虾苗质量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地方财政罗氏沼虾虾苗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罗氏沼虾虾苗生产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一)良种需从省级及以上罗氏沼虾良种场引进;

(二)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无欺诈和失信记录;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团队和生产规模,生产管理者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罗氏沼虾

虾苗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和技术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四)具备完整的生产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物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

齐全;

(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预防灾害和污染措施到位。

第三条购买被保险人生产的罗氏沼虾虾苗的养殖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内从事罗氏沼虾商品虾生产的养殖户(个人、合作社、

家庭农场、公司);

(二)具有水产养殖证或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或经村委会证明的合法土地或已被流转但仍

能继续开展养殖的土地;

(三)连续三年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未被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处罚,无引

发事故的明显隐患;

(四)具备三年以上商品虾生产经验,有一定的罗氏沼虾养殖技术水平;

(五)养殖面积须二十亩以上,且全部投放同一参保虾苗生产企业的虾苗。

第四条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保险益不能转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同一批罗氏沼虾虾

苗,自销售(发苗)之日起110天(含)(不早于当年6月1日)至130天(含)以内,发

生“铁虾病”且出现上述情况的虾苗购买养殖户数量达到或超过该批次虾苗购买养殖户总数

的60%,造成虾苗购买养殖户财产损失,由虾苗购买养殖户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

出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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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地方财政罗氏沼虾虾苗质量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雇工的故意或违法、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虾苗购买养殖户的欺诈行为;

(三)地震、海啸、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盗窃、抢劫、他人恶意破坏或其他恶意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虾苗购买养殖户不当选址而存在明显隐患,养殖设施、设备的设计

或安装存在内在或潜在的缺陷,或自然损耗、磨损、老化而不正确维护;

(七)被保险人或虾苗购买养殖户用药不当、喂食腐烂饲料、苗种密度明显高于正常

水平等不按正常养殖规范操作;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污染。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虾苗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惩罚性赔款;

(三)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四)无法确定生产日期、销售日期、发苗日期或销售批次的虾苗损失;

(五)被保险人停产、停业或破产以后销售的虾苗损失;

(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七)关联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索赔。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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