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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监管:撬动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天平?

引言

2008年,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这场危机犹如一场巨大的金融海啸,给全球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在深入研究此次危机的根源时,金融机构过高的杠杆率被认为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高杠杆的运作模式下,银行将大量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这一行为使得银行杠杆率风险不断积累,犹如一颗隐藏在金融体系中的定时炸弹,最终引发了严重的银行危机。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当局在2010年颁布了《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将杠杆率纳入到银行的监管工具之中,旨在通过对杠杆率的监控,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防止银行过度扩张。杠杆率作为银行负债端的监管指标,具有独特的优势,它不具有风险敏感性,能够有效弥补资本充足率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为银行的稳健运营提供了一道重要的防线。

继《巴塞尔协议Ⅲ》之后,我国也积极行动起来,原银监会在2011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杠杆率的计算方式,规定了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标准,并要求商业银行在2015年后在财报上开始披露杠杆率。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我国正式将杠杆率监管纳入到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之中,开启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篇章。2018年,杠杆率正式纳入到第一支柱框架,与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流动性组成四大监管工具,共同防范银行业风险。这四大监管工具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更加完善、更加严密的监管体系,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商业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支柱性的地位,其稳健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引入杠杆率指标后,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管来实现银行经营绩效的稳定增长,成为了金融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这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深入研究我国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来看,有助于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与商业银行经营理论;从现实角度出发,能够为监管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政策以及商业银行优化经营策略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一、我国杠杆率监管政策剖析

1.1政策演进历程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如同一颗重磅炸弹,彻底暴露了金融体系中杠杆率监管的缺失以及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所带来的巨大风险。这场危机让全球金融市场陷入了极度的混乱和恐慌之中,众多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经济陷入了严重的衰退。痛定思痛,国际社会开始深刻反思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并积极寻求加强监管的有效措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这一协议的出台,标志着全球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规定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为3%,并要求各成员国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这一标准。这一举措旨在通过限制银行的杠杆倍数,有效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从而降低金融风险。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为银行监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它不依赖于复杂的风险模型,而是以一种简单、直接的方式衡量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

我国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并积极推动其在国内的落地实施。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这一标准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体现了我国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的严格态度。同时,《办法》对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在计算方法上,明确了一级资本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方式,确保了杠杆率计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披露要求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提高了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监管力度。

2015年,原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此次修订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对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也进行了明确,减少了计量的不确定性。此外,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要求银行披露更多关于杠杆率的详细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协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并出台《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该规定首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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