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股份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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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股份管理,保障信托公司的稳健经营,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信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信托公司股份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和其他组织股东。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托股份管理制度,确保股份的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章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五条信托公司股份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信托公司股份的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七条信托公司发行股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托公司已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三)信托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托公司有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信托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合法原则;

(四)公开原则。

第九条信托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场外交易;

(三)协议转让;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十条信托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二)转让价格公允合理;

(三)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董事会与监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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