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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及奖惩机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及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权责对等、惩教结合、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安全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范围与原则

煤矿安全责任追究针对在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行为。

责任追究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二)责任主体划分

1.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包括安全投入、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等。

2.分管负责人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责任: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审批、实施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4.区(队)、班组负责人责任:对本区域、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包括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5.岗位从业人员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与适用情形

1.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

*警告:适用于违反安全规定,但未造成明显后果或情节较轻的;或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但未造成事故的。

*记过、记大过:适用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整改的。

*降级、撤职:适用于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管理责任的;或在安全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经济处罚

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扣减绩效工资、奖金等经济处罚。具体标准结合单位薪酬体系另行制定,但需体现责罚相当。

3.组织处理

包括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4.刑事责任

对于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事故或隐患报告: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2.调查核实: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及隐患产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3.责任认定:依据调查结果,对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4.处理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由有权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理人。

5.申诉与复查: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三、安全奖励机制

(一)奖励原则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公平、公正、公开,以实际安全业绩为主要依据。

(二)奖励对象与条件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或一定时期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

*安全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有效,安全文化建设成效显著。

*在安全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全年(或一定时期内)无“三违”行为,无责任事故。

*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勇于制止“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在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三)奖励方式

1.精神奖励: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标兵”、“安全明星”、“优秀安全员”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杯或证书,并进行通报表扬。

2.物质奖励: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品,或在绩效工资、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奖惩机制的执行与监督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煤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等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奖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核奖惩方案、监督奖惩落实。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二)执行程序

1.奖励申报与审批:各单位、部门根据奖励条件组织申报,经安全奖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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