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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职业健康细则

农民工职业健康细则

一、概述

农民工群体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的职业健康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为保障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其职业健康水平,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旨在明确农民工职业健康管理的各项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的操作行为,促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落实。

二、职业健康管理基本要求

(一)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

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告知。

3.用人单位需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警示教育。

(二)农民工权利

1.农民工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农民工有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农民工有权拒绝可能危害健康的工作任务。

4.农民工有权享受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5.农民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2.识别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噪声、化学有害物质、高温、低温等。

3.识别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告知农民工。

(二)防护措施

1.粉尘防护:

(1)设置除尘设施,如除尘器、吸尘装置等。

(2)提供防尘口罩,并监督正确佩戴。

(3)定期清洁工作场所,减少粉尘积聚。

2.噪声防护:

(1)采用隔音材料,减少噪声传播。

(2)提供耳塞、耳罩等防噪声用品。

(3)控制噪声源,如使用低噪声设备。

3.化学有害物质防护:

(1)提供化学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

(2)安装通风设备,减少有害物质浓度。

(3)建立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

4.高温防护:

(1)设置阴凉休息区,提供饮水。

(2)采用降温设备,如风扇、空调等。

(3)限制高温时段的作业时间。

5.低温防护:

(1)提供保暖服装,如棉袄、手套等。

(2)设置取暖设备,如暖气、暖风机等。

(3)限制低温时段的作业时间。

四、职业健康检查

(一)检查周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民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2.对从事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3.新入职农民工需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二)检查项目

1.一般检查项目: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

2.专项检查项目: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如粉尘作业需检查肺功能,噪声作业需检查听力等。

3.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尿液等检测。

(三)检查结果管理

1.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农民工本人。

2.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五、职业健康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本知识。

2.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

4.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措施。

(二)培训方式

1.课堂讲授:邀请专业人员进行理论讲解。

2.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3.实操演示:现场演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4.互动问答:解答农民工的疑问,提高培训效果。

(三)培训频率

1.新入职农民工必须接受岗前职业健康培训。

2.在职农民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职业健康培训。

3.对接触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民工,应进行专项培训。

六、应急处理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内容。

3.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

1.立即停止可能导致中毒的作业。

2.将中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3.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告相关部门。

4.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如吸氧、催吐等。

(三)慢性职业病危害处理

1.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2.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和康复。

3.对无法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提供调岗或转岗机会。

七、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2.用人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二)考核评价

1.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2.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培训等方面。

3.考核结果应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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