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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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第五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六)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乡镇全体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乡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乡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乡镇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乡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一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乡镇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

第二十五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般事故;

(二)较大事故;

(三)重大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五)其他应当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七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第二十八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乡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十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第三十一条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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