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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的留样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化妆品留样工作,确保留样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留样范围
第四条本单位生产的化妆品及其原料均应进行留样。
第五条留样范围包括:
1.化妆品产品;
2.化妆品原料;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
4.成品检验报告。
第三章留样要求
第六条留样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该批化妆品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留样样品的规格、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化妆品产品:每个规格的产品至少留样3份,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
2.化妆品原料:每个原料至少留样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50克;
3.中间产品:每个中间产品至少留样1份,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
4.成品检验报告:每批产品至少留样1份。
第八条留样样品应密封、标识清晰,防止污染、变质。
第九条留样样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温度:5℃-25℃;
2.湿度:45%-75%;
3.防光、防尘、防潮、防虫蛀。
第十条留样样品的储存期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化妆品产品:至少保留至该批产品上市后三年;
2.化妆品原料:至少保留至该批原料使用完毕;
3.中间产品:至少保留至该批产品上市后一年;
4.成品检验报告:长期保留。
第四章留样管理
第十一条留样样品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留样样品的接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应做好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留样样品的接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留样样品的接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应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留样样品的储存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定期检查储存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留样样品的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销毁计划,报相关部门审批;
2.在监督人员见证下进行销毁;
3.销毁后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留样工作质量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妆品留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留样样品的接收
1.生产部门在完成生产后,应及时将留样样品送至质量管理部门。
2.质量管理部门在收到留样样品后,应进行核对,确认样品信息无误。
3.质量管理部门对留样样品进行登记,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
二、留样样品的储存
1.留样样品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储存,确保样品的质量。
2.储存场所应定期检查,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储存场所的温湿度、防光、防尘、防潮、防虫蛀等措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留样样品的使用
1.质量管理部门在需要使用留样样品进行质量检验、追溯调查等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使用留样样品时,应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使用留样样品后,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留样样品的销毁
1.留样样品达到储存期限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销毁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确认样品信息无误。
3.销毁后,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留样样品的记录
1.留样样品的接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应做好记录,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储存条件、使用目的、销毁日期等信息。
2.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3.记录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留样样品的监督检查
1.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留样样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留样样品的接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结果应形成报告,并报相关部门。
七、留样样品的管理责任
1.生产部门负责留样样品的接收、储存、使用等工作。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留样样品的监督管理。
3.各部门应明确责任,确保留样样品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八、本细则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九、本细则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控,确保化妆品安全、有效,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旨在规范化妆品留样管理,提高化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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